慈溪日报讯 一方是有着百多年历史、位列全球500强的埃克森美孚公司,另一方则是仅仅成立4年左右、以新型高新技术起步的宁波格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然而一场“格林美孚GMF及图”的商标异议案,却让这两家不同量级的企业站在了法律的天平两端。记者昨天获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裁定结果,格林美孚胜诉。
宁波格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市横河一家集新材料、模具、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为一体的民营企业,2013年3月创立后,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商标注册相关事宜。然而初审公告刊出后,在法定的异议期内,埃克森美孚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以格林美孚侵犯其商标权、商号权为由,对其部分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了异议。
埃克森美孚公司认为,“美孚”“Mobil”是埃克森美孚公司在先驰名的商标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号,格林美孚与该公司同属能源和石油化工领域,在相同行业使用“美孚”名称,存在故意攀附和“搭便车”之嫌。同时,格林美孚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仍为汉字部分,即“格林美孚”,与其已经在市场上取得极高知名度的美孚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当予以注册。
对此,格林美孚委托代理事务所进行答辩反驳。“格林美孚的英文缩写是GMF,代表公司创立的理念:Green Manufacture Future,即绿色、智造、未来,‘美孚’两字只是取自英文开头的Ma、Fu谐音。”格林美孚提交的答辩材料表示,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新材料领域,与埃克森美孚公司主要经营的石油天然气开发及与能源领域完全不同,并未攀附任何第三方的市场声誉,更未淡化任何其它标识,同时,埃克森美孚公司并未提供其“美孚”和“Mobil”成为驰名商标的中国商标主管部门或司法认定的官方文件或司法裁判书。
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定,格林美孚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审查核定准予注册。对于这个裁定结果,格林美孚运营总监张亚朋高兴之余却另有一番感慨:“现在国内中小企业创业不易,一些自主原创的商标和知识产权可能受到大品牌、大企业的误解,也希望能有更加公平的创业环境和更完善的制度来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